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5]27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兼顾,持续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惩治力度,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市场上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还比较普遍,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在部分行业尤为突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模糊赠售、不履行价格承诺等问题大量存在,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对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价格欺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商业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等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着力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不断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
三、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夯实价格信用基础。
各地要按照省局要求规范明码标价监制方式,督促经营者按规定标价内容诚实标价,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对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的专项治理,努力扩大明码标价普及率;按照《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文件要求,着力规范降价、打折等价格优惠销售行为;在部分价格信誉较好的商业单位,大力倡导明码实价,树立明码实价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继续完善和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涉农和社区收费公示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收费公示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确保收费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四、继续开展价格诚信优秀单位评选活动,树立正面典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开展"双信"活动的工作经验,积极、深入地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价格诚信单位"等多种形式的价格诚信评选活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评价方法,完善社会评价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广泛认同的群众基础,积极提升价格诚信评选活动品牌,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强对价格诚信行为的宣传和激励,努力提高评选活动的绩效。
五、定时收集和报送企业价格信用信息,加大价格违法信息披露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价格诚信信息数据库建设,进一步重视抓好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扩大信息采集渠道,增加信息来源和提高信息质量,及时、准确地报送企业价格信用信息。各地要着力加强价格违法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公开披露和依法惩戒力度。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2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方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努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一、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创新求实的基本原则,以经营者自律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政府引导规范为条件。通过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使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普遍提高,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基本形成,经营者价格诚信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建立,价格欺诈等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明显减少,消费者价格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进一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指导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收费政策,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改进指导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
三、继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不断提高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和准确度。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引导经营者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行为。
四、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单位"、"百诚万店无假货"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评价程序,扩大参加范围,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坚持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服务、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评价机制,积极规范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增强活动的客观性。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公布制度,适时开展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信息采集制度,连续、完整、准确从正反两方面收集、整理、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信息。着手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检查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对经常出现价格违法行为或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建立特殊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对列入特殊档案的进行公开警示。加强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协调,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评价,将价格诚信信息引入社会信用信息库,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方面的整体奖惩作用。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六、进一步加大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介、组织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持久 开展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表扬诚信单位,曝光失信单位,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将价格主管部门推动的价格诚信活动逐步转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
七、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经营者价格诚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兼顾,持续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善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等协调与合作,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齐抓共管,减少矛盾,形成工作合力。
九、各地要通过试点不断探索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新的实现途径,由点到面稳妥推开。要研究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政策,改进措施,提高效果。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已经建立制度的,要逐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便交流推广,提高诚信建设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