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2004]295号
市规划局、市园林局:
你们《关于重庆市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的请示》(渝规文〔2004〕64号)收悉。市政府原则同意重庆市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重庆市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位于南岸区南山镇、黄桷垭镇和巴南区南泉镇辖区范围。北起南山镇铜锣峡长江水面中心线,南至上界高速公路,西起渝南大道东侧城市建设边界和渝黔高速公路,东至南山东坡和渝黔高速公路范围内除南山镇、黄桷桠镇、南泉镇3个镇城镇建设区外的用地。同意其规划性质为主城核心区的绿色生态屏障,具有游览观光、度假休闲、游憩功能的近郊低山型省(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同意该规划确定的总用地面积74.98平方公里,其中风景游赏用地13.74平方公里、游览设施用地1.09平方公里、居民社会用地7.61平方公里、交通用地0.98平方公里、林地46.37平方公里、园地及耕地2.64平方公里、水域1.13平方公里、滞留用地1.42平方公里。
三、在下阶段规划设计中,要按照该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优化总体布局,依据风景区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各项控制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处理好风景资源保护与城市发展及旅游发展的关系,严格控制好风景名胜区用地,在保护好景区生态环境、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积极发展旅游业,使保护与发展有机协调,相互促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合理利用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资源。
四、要全面保护和培育该风景名胜区的景观要素和生态环境,突出该风景名胜区的主城核心区绿色生态屏障形象和独有的温泉、花卉和抗战陪都遗迹特征。充实和完善各项配套设施,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和适应旅游发展的路子,将该区域建成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强吸引力的近郊低山型游览观光、度假休闲胜地。
五、严格执行本规划。请你们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控制和监管工作,景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使规划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