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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园区统计开辟了我省工业统计的新领域,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做好充分准备。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提供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和跟踪监测工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专门负责园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园区统计台账和各项原始记录,将园区统计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工业园区统计报表。计委、经贸委、财政、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园区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业园区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江西省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生产建设发展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状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园区统计工作和报表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调查目的 
  建立工业园区统计制度旨在科学地界定工业园区的定义范围及工业园区统计口径的基础上,规范园区的统计基础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园区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以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各地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满足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对工业园区统计数据的需求,为各级党政领导及经济管理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口径范围 
  园区统计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管理的工业园区,园区内原则上按属地统计和法人统计进行。按照管理职能,园区隶属关系、园区实际开发面积和园区内企业由省中小企业局认定。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本调查为月度和年度统计。月度统计实行工业园区综合汇总,反映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动态发展情况,年度统计实行基层表超级汇总,综合反映工业园区建设投资、生产效益、投入产出等情况。全省制定统一调查表式(附后),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按规定时间上报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县级统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统计局和中小企业局(具体报送时间由设区市统计局定),设区市一级分别在月后5日前和14日前或年后3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于月后8日前和16日前或年后3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3年10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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