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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和完善两基攻坚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西部地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两基”攻坚规划有关事宜的通知》(教明电〔2003〕391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同意修订和完善我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攻坚规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基”攻坚规划的进度及目标2003年,云阳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现“两基”,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累计22个区县(自治县、市)通过“两基”巩固提高的市级复查。2004年,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累计33个区县(自治县、市)通过“两基”巩固提高的市级复查。2005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现“两基”,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7%以上;累计34个区县(自治县、市)通过“两基”巩固提高的市级复查;主城6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2006年,巫溪县实现“两基”,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累计35个区县(自治县、市)通过“两基”巩固提高的市级复查;累计主城9区实现“双高普九”。2007年,城口县实现“两基”,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累计40个区县(自治县、市)全部通过“两基”巩固提高的市级复查;全市接受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累计12个区县实现“双高普九”。在进行“两基”攻坚的同时,同步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双高普九”工作、教育强镇和教育强县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2010年,累计20个区县实现“双高普九”,全市义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二、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尚未实现“两基”的县(自治县)政府要将“两基”攻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制定工作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已经实现“两基”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三、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要切实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到2007年,争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两基”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领导责任制,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两基”攻坚和 巩固提高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两基”工作。加强“两基”督查工作。督查重点是“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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