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072号
各熏蒸服务单位:
根据市外经贸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2003]80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改革,规范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现重新核定上海口岸集装箱熏蒸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每标准箱(20英尺)熏蒸收费不超过450元,40英尺不超过850元。开顶、超高、框架等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熏蒸单位提供代理报检等服务的收费应与熏蒸服务收费分列。
三、以上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