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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重新核定集装箱熏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072号
各熏蒸服务单位: 
  根据市外经贸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2003]80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改革,规范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现重新核定上海口岸集装箱熏蒸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每标准箱(20英尺)熏蒸收费不超过450元,40英尺不超过850元。开顶、超高、框架等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熏蒸单位提供代理报检等服务的收费应与熏蒸服务收费分列。 
  三、以上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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