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92号
丹东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煤气价格的请示》(丹价字〔2003〕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到1.30元;学校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20元调整到1.60元;医疗院所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到2.00元。工业、饮食服务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煤气价格暂不作调整。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市煤气公司要结合本次气价调整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和产销差率,提高劳动生产率。经营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