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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东市煤气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30 生效日期: 2003-11-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92号
丹东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煤气价格的请示》(丹价字〔2003〕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到1.30元;学校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20元调整到1.60元;医疗院所用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到2.00元。工业、饮食服务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煤气价格暂不作调整。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市煤气公司要结合本次气价调整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和产销差率,提高劳动生产率。经营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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