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580号
市保安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津保发[2003]第20号)收悉。经审核研究,同意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单位派驻保安员收取的保安服务中准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1000元,你公司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超过20%。
二、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保安公司开展保安服务,应与用户协商并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未经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保安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时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通知后,请你公司通知相关单位到相应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