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价发[2003]12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收费标准。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7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十 条中关于“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琳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向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精神,我省各级医疗机构律向患者或有关人员提供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现将收费标准和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1、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三级医院每人份收取资料调档查阅费10)元(不含正在住院治疗患者的病历资料,下同);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收取资料调档查阅费,按每人份不超过5元的原则,由医院自主确定。
2、每页病历复印费0.50元;
3、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4、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历资料),每人份30元。
二、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开展服务和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收费标准。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