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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购《中华人民共和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2 生效日期: 1996-02-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联合颁发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的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现将订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核实在本地区就业的外国人实有人数。

  二、 鉴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不便重复印制,在订购数量上应考虑使用3年的需要。

  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每本制作费各4元。各地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收取用人单位的费用标准,待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另行通知。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预计5月1日前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请各单位于3月5日前将订购数量报我司,并将订购款汇至工商行北京和平里信用社,帐号007095-86,单位: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郑晓光、高林
  电话:4213431-464、457

劳动就业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订购 外国人 就业 证书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服务机构,大连、深圳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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