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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三改”企业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4]17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三改”企业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宜价服字[2003]17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对房屋产权变更、转移的界定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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