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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 2004-02-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组织好全省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掌握省情省力,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新兴行业统计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精心组织好普查辅导员和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分3年安排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要求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二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于幼军(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李妙和(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 勇(省统计局局长) 
  邹贻谋(省计委副主任) 
  成 员:朱三平(省委宣传部副厅级研究员) 
  孔介夫(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 
  杨晓晋(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 
  杨明波(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良田(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建新(省建设厅副厅长) 
  唐开义(省国税局副局长) 
  钟世明(省地税局副局长) 
  周森保(省工商局副局长) 
  蒋新棋(省质监局副局长) 
  吴星明(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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