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编制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清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截止2003年6月30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加“▲”符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3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4年起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物价局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公布《收费目录》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有关文件及时在各自网站予以公布。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予以取消,并将清理结果在2004年3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