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89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烟草专卖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二)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每证60元。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五)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六)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