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89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烟草专卖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二)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每证60元。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五)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六)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