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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临时调整我省商业用户动力用电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5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经调查研究后决定,我省商业用户的动力用电价格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执行范围:全省月用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其动力用电和其他用电能分别计量的,动力用电暂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其他用电仍执行商业电价。动力用电指商业用户的中央空调用电、电梯用电、大型冷冻冷藏设备用电(家用冰箱、冷柜除外)、大型洗衣设备用电(家用洗衣机除外)。 
  二、执行时间:上述规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抄见电量执行。国家出台新的电价政策后,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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