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价调字[2004]196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汽车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加强政府部门对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汽车价格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贯彻落实《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江西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赣计价调字[2003]189号)中第十项汽车价格监测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各设区市要选择2家本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作为监测定点单位,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若要更换按文件要求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审定。监测品种为40个代表品(见附件)。监测品种可随车型、款式变化的特点补充若干代表品。报告周期为月报,报告日期为每月15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年后20日内上报。
三、《江西省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按《制度》要求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请将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江西省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汽车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加强政府部门对汽车市场宏观调控,我委制定了《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将原《全国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汽车价格分离出来,单独制定的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按照突出重点监测市场、力求全面覆盖监测品种、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重点监测36个大中城市汽车市场价格,原《制度》相比,实施监测工作的城市相对集中。规定了40个代表品种规格,比原来增加了18个,主要是调整增加了国产轿车代表品种规格;新增了对进口轿车价格的监测。此外,为适应车型、款式变化快的特点,还规定各地可自行确定若干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为补充代表规格品。所采价格由规定日期的时点价,改为监测期内距离报价日最近的成交价;报告周期由旬报改为月报。
三、本《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三个月,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执行。各监测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实施工作,并于2004年1月1日前,将本《制度》要求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四、与汽车价格监测有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
全国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汽车市场价格监测,有利于做好调控、引导汽车市场的工作,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国产轿车、客车、货车、其他车辆及进口轿车的市场成交价格,并按照《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要加强对汽车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汽车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对汽车市场及价格的影响,调查了解车型、款式等结构变化对汽车市场及价格的影响,及时写成情况反映和调研报告。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即监测点,为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汽车交易市场或品牌专卖店。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监测城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信息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择1~2家本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作为监测点,要能反映当地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对未进入当地汽车交易市场的规定监测品种,应另增选该品牌专卖店或直销店作为监测点。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及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监测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监测点相近的新监测点,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监测品种、规格按照《汽车价格监测代表品种规格目录》(附件二)填报。对于已明确牌号、规格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对于没有明确牌号、规格的,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为补充代表规格品。补充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应在报表的备注栏注明。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监测期间为每月1日-15日,采集距离上报日最近的汽车市场成交价格。报告周期为月报,于每月15日前上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场动态反映及调研报告随时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为了保证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对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六、本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
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单位:万元/辆
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牌号价格
市场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填报的具体品种规格见《汽车价格监测代表品种规格目录》。
2、“市场成交价”填报监测点在监测期(每月1日-5日)内距离报价日最近的实际交易价格。
3、本表为月报,于每月1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4、按照规定的牌号规格,除标准配置以外的选装配置要在备注栏中说明。
5、如果上报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原因。
6、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报告日期: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二:
汽车价格监测代表品种规格目录
商品名称
牌号规格
指标解释
国产轿车
奥迪A62.8
手自一体
国产轿车
本田2.4I—VTEC
自动档
国产轿车
别克君威2.5GL
自动档
国产轿车
帕萨特2.0L
手动档
国产轿车
红旗世纪星CA7202E3V62.0
手动档基本型
国产轿车
宝来BORA1.8
手动档豪华型
国产轿车
桑塔纳20001.8
手动档
国产轿车
爱丽合SX16V
手动档
国产轿车
桑塔纳GLi
手动档
国产轿车
捷达都市春天CiX
手动档
国产轿车
富康新浪潮AXCA
手动档豪华型
国产轿车
波罗1.4L
手动档基本型
国产轿车
塞欧SL
手动档
国产轿车
奇瑞风云
手动档豪华型(EST)
国产轿车
夏利骏雅710lA
手动档
国产轿车
奥拓快乐王子7081C
手动档
国产轿车
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
牌号规格不限
微型客车
哈飞民意HF6370H
带空调
微型客车
长安绿星SC6350CFHK
带空调
越野汽车
北京切诺基BJ2021EB
四轮驱动2500系列
越野汽车
长丰猎豹CFA6470F
四轮驱动2003款
多功能车
长城塞弗6470BY
四轮驱动白色基本配置
其他车辆
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
指微型车、越野车及多功能车 牌号规格不限
汽车价格监测代表品种规格目录(续)
商品名称
牌号规格
指标解释
轻型客车
金杯海狮SY6480AC—ME
11座豪华型
轻型客车
福田风景BJ6486B1DWA
11座标准型IA—M
轻型客车
依维柯NJ6596SFF
17座标准型柴油
大型客车
苏州金戈KLQ6791
7.9米柴油苏州产
大型客车
郑州宇通ZK6739D
7.3米柴油
大型客车
丹东黄海DD6l02K01
10米柴油
其他车辆
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
指轻型、大型客车牌号规格不限
载货汽车
福田轻卡BJl028V3JAA3
1吨双排平头柴油
载货汽车
江淮JAC康铃小卡HFCl020
1吨单排平头柴油
载货汽车
东风轻卡EQl033Nl41
1.5吨双排柴油
载货汽车
解放CAlll3P1K2L8
5吨柴油
载货汽车
东风EQll08G6DBl3
5吨柴油
载货汽车
解放CAlll5PlK2L5
5吨柴油
载货汽车
重庆红岩CQll60T6P7G3
8吨柴油
载货汽车
陕汽SXll62BL461
8吨柴油
载货汽车
山东重汽斯太尔ZZll92L4611
10吨柴油
其他车辆
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
指载货车、农用车牌号
规格不限
进口轿车
奔驰S350
规定牌号规格以自动挡金
属漆为准
进口轿车
宝马BMW7451
进口轿车
丰田佳美CAMRY2.4L
进口越野车
丰团吉普陆地巡洋规4500MT2003款
进口汽车
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
牌号规格不限
注
1:国产轿车规定以金属漆为准,非金属漆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2: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上报数量,须补充分车种(如大型客车、载货汽车)规定牌号规格的缺报数量,并鼓励多报。
附件二:
江西省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汽车市场价格监测,有利于做好调控、引导汽车市场的工作,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11个设区市国产轿车、客车、货车、其他车辆及进口轿车的市场成交价格,并按照《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参照发改办价监[2003]744号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要加强对汽车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汽车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对汽车市场及价格的影响,调查了解车型、款式等结构变化对汽车市场及价格的影响,及时写成情况反映和调研报告。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汽车交易市场或品牌专卖店。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设区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江西省价格监测中心。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择2家本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作为监测点,要能反映当地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对未进入当地汽车交易市场的规定监测品种,应另增选该品牌专卖店或直销店作为监测点。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格和监测品种的上报率。监测点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监测点相近的新监测点,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监测品种、规格按照《汽车价格监测代表品种规格目录》(参照发改办价监[2003]744号附件二)。对于已明确牌号、规格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对于没有明确牌号、规格的,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当地其他主销牌号、规格为补充代表规格品。补充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应在报表的备注栏注明。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监测期间为每月1日-15日,采集距离上报日最近的汽车市场成交价格。报告周期为月报,于每月15日前上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或年后20日内上报;市场动态反映及调研报告随时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为了保证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江西省价格监测中心将对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六、本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