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92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办明电[2004]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近期大力开展了以各类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从2004年4月开始,国务院将组织工作组,对各省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验收,其中开发区的清理整顿是此次检查验收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做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实际成效迎接国务院的检查验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
目前我省各地对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撤并力度不大,压缩规模不够,个别地方以整合的名义,简单地将开发区加以合并,或将省以下开发区并入省级开发区或国家级开发区,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顶风违纪,违法征地,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对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法,坚决整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经贸、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转发意见要求(粤办明电[2004]69号),对各类开发区逐一确查,分类处理,坚决把开发区的数量和规模压下去;坚决把开发区圈而不用、占而未用的土地退回去;能够复耕的土地要坚决组织复耕,闲置土地要收回并消化盘活;违法违规用地要坚决依法纠正和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压缩用地规模
各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县以下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于2004年3月底前撤销并摘牌;对虽经依法批准设立,但长期开而不发,资金项目不落实的开发区,也要撤销,不得保留;对用地规模过大的开发区,必须压缩规模,核减面积。具体要求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予以保留;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予以保留,但规划面积必须压缩一半以上;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依照设立数至少减少一半,规划面积至少压缩一半的要求,重新提出整改方案。对整合后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在省政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务院后,再按规定程序逐一审批确认。
三、加强督查,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针对治理整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予以督查整改。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或做表面文章予以应付的,追究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抓好信访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决定在3月底前,召开全省清理整顿开发区检查验收汇报会,并派出督查组到各市进行督查指导。请各地认真做好有关准备。
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要求,在3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开发区情况(连同开发区清理整顿清单及设立开发区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由两部门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