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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4]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使用户削峰填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从2004年起对部分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工业和部分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为了促使大负荷用电企业在电网尖峰负荷期降低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对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年7、8、9三个月的18:00-21:00时,电价为目录电价(不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1.6倍。 
  二、降低“双蓄”用户低谷时段电价 
  “双蓄”用户是指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实施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的用户。这类用户对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以及对电网削峰填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决定降低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用户在低谷时段的用电价格,电价为目录电价(不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0.4倍。 
  三、实施上述措施的收益情况,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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