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4]460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和《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每人每卡20元,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290号)同时废止。
二、收取流动人口暂住IC卡费后,不再收取暂住证工本费。
三、尚未实行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的派出所,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1992]37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证收费5元。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可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从4月10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