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4]8号
省公安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第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取强制戒毒费的函》(冀财综字[2003]72号)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前3个月治疗费和生活费收费总额为5500元,如3个月之后仍需继续戒毒则收费标准为每3个月3000元。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
除此之外不得再向戒毒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接受年度检验。
收费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所收费用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