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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5-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4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里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二、将主城区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增扩至12级,其中9至12级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50年) 
  土地级别9级10级11级12级 
  基准地价150130120115 
  出让金楼面价标准70604535 
  三、都市圈范围内除主城区2616平方公里外的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四、都市圈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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