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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11 生效日期: 1984-07-1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邮票是国家发行的用作邮资的有价证券。为了保障国家邮政权益,维护人民邮政信誉,必须对仿印邮票图案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现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统一由邮电部印制、发行和管理。非经邮电部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仿印。
  二、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内容需要而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必须由有关单位报经邮电部邮票发行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所有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印样,须送一式三份由审批机关备案存查。
  三、印刷厂不准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现行邮票图案的印件。
  四、仿印邮票图案,一般不准原色原大。
  如确需原色原大仿印者,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划一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二边各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斜线宽度得小于零点三毫米。
  原色仿印放大一倍以上或缩小二分之一以下的可以不划斜线。
  放大不足一倍或缩小不足二分之一的仍按以上规定划线。黑色仿印邮票图案不在此限。
  五、仿印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亦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仿印外国邮票。如因业务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内容需要而仿印外国邮票图案的,须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七、邮电部邮票发行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有权干涉、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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