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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针对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2004年5月11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当前全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特别是一些行业投资增长过猛,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已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此,党中央在全面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决定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在快速发展中同样也存在诸多隐患和矛盾,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盲目攀比,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有所存在,投资结构不尽合理,长此下去必将影响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为此,全市上下一定要从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和实现长远持续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把握形势,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自觉服务于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努力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要通过清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 
  二、求真务实,分类指导,切实做好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从前几年大力建设基础设施,逐步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并重,特别是在三峡库区,解决库区产业“空心化”问题是实现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的关键。在这一关键时期,投资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确保全市投资稳定增长,防止投资增长大起大落意义十分重大。因此要全面正确理解国务院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盲目攀比、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和铁合金,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项目处理不搞一刀切,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和污染严重的项目,特别是死灰复燃的“五小”、“十五小”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退二进三”、北部新区、特色产业园区、环保治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项目,以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抓住中央解决三峡库区产业“空心化”问题的机遇,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珍惜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合法合规地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规范清理,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做好分类处理和善后工作 
  (一)清理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正在施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重点:1.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和铁合金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新开工的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等方面的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对项目逐个提出四类处理的初步意见。 
  1.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争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3.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有关方面应在信贷、土地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特别是对符合规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要加大力度给予支持。 
  4.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推进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投资控股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清理;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这次清理工作,并会同市经委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重庆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市监察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市统计局及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4日前完成,同时将清理结果和初步意见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内容包括: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这次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结果和初步意见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市清理情况进行抽查,于6月20日前形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于6月27日前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接受国家检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统一步调,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建设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尽早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因工作不力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项目出现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鸿举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 
  于学信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冰市经委主任 
  李昌伦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刘景元市建委主任 
  蒋勇市规划局局长 
  李建春市外经贸委主任 
  王耘农市审计局党组书记 
  张绍志市环保局局长 
  蔡永生市统计局局长 
  周朝东市工商局局长 
  孙波市质监局局长 
  杨国中人行重庆营管部主任 
  洪虹重庆银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于学信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钟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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