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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4]13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决定适当提高柴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280元,即出厂价每吨由2820元调整为3100元。 
  二、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我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油、柴油均上浮8%)计算的成品油零售最高价格见附表。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实际执行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以上价格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确保农业用柴油的供应。同时,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柴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 
  品名批发价零售价格 
  元/吨元/吨元/升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417944233.30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443046903.55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468049553.80 
  0号柴油369539103.35 
  注:表中价格已按零售中准价上浮8%,零售最低价不得低于中准价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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