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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程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实绩,择优选任。要加强民主监督,按有关程序办事,增加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条 按照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领导职务的任用,可分别采用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等形式。

  第四条 委任制的任免程序是:
  (一)主管部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拟任领导人员名单。  
  (二)对拟任领导人员,在定性考察的基础上,采用定量测评等方法,进行深入全面地考察。
  (三)主管部门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
  (四)按照管理权限,经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任免。

  第五条 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的任免程序,各单位可经过试点后自行确定。

  第六条 按“党章”、“工会章程”实行选举制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免程序是: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人选,在选举前由邮电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地方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意见,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七条 局级行政领导人员任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程序图略)。各单位可参照本程序图制定相应的程序。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八条 凡属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一般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任免请示,应写明任免理由及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任免请示应附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样表略),任免表中的呈报单位一栏需加盖公章,凡属提拔的领导人员还应另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撰写要求略),并将其档案一并报上级人事部门。
  任免报告应抄报(送)地方相关部门,并附送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份,属提拔的领导人员要报送考察材料。

  第十条 领导人员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的备注栏中。

  第十一条 新任职的领导人员,须经正式任命后再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任命前到职的可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指定为负责人。
  任命正职领导人员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领导人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任命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次序;任命新职务时,应注明是否免去其原任职务或兼任职务。

  第十二条 任免请示和任免呈报表中所列机构名称和职务,必须写全称,应填写一致,任免呈报表应填写任免意见和时间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退呈报单位归入档案副本,另一份存上级人事部门查考。

  第十三条 新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必须待上级批准该机构后,再办理任免手续。
  凡属撤销的机构,该单位原领导人员自然免职,由人事部门填写任免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调动工作,应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免去其原任职务。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逝世后,应报任免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一、局级领导人员任免程序图(略)
  二、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略)
  三、关于撰写领导人员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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