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发改收费[2004]107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现将我省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其工本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复印费价格执行。具体标准为:A3纸0.8元/张,A4纸0.4元/张,B4纸0.6元/张,B5纸0.3元/张。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复制费标准为3元/张,胶片材料费按照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费作价办法另外加收,即胶片费=胶片进价×(1+5%)。
三、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费在医疗机构的收费处理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其它类编码为500000000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函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省
市
县
5101
病历资料复印复制工本费
510100001
病历资料复印A3
含纸材
元/张
0.8
0.8
0.8
510100002
病历资料复印A4
含纸材
元/张
0.4
0.4
0.4
510100003
病历资料复印B4
含纸材
元/张
0.6
0.6
0.6
510100004
病历资料复印B5
含纸材
元/张
0.3
0.3
0.3
510100005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
含冲洗
胶片
元/张
3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