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4]331号
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江门、汕头、湛江、茂名、云浮市,罗定、曲江、博罗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调查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此次调查工作。调查汇总表及分析材料由分管局长签名把关,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二、在做好调查工作的同时,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江门、汕头、湛江市要填写国家监测报告定点市第二批监测定点具体单位的“标志牌领取备案表”(见附件),各有关市、县要填写省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志牌领取备案表”,连同本次调查结果一起上报。
三、调查结果于2004年6月25日前通过邮件快递方式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调查表可在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许奕辉 020-87301797
通信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4楼
邮编:510600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调查的通知
2、国家、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领取备案表(略)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调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中心[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价格监测(信息)中心(处):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多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过各地在全国范围设立了数千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快速准确地上报了大量市场价格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合理拨付和正确使用价格监测补助专项经费,决定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定点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调查工作。价格监测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补助经费,做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调查,是保证合理拨付和正确使用经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汇总上报各项调查表,并对监测点数量、上报率等作统计分析。
调查汇总表及分析材料由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填报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调查结果经我中心组织核实后作为拨付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依据。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查表一汇总填报辖区范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基本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指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已设立且目前持续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的定点单位,报送工作不正常和临时设立的采价点不填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设立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在备注栏中打“√”注明;“挂牌”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表中所列栏目要填写完整,内容清楚、准确。
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填报。
三、调查表二汇总填报监测定点单位经营情况。“年营业额”填报2003年全年情况;“经营品种数量”填报目前正常经营的商品品种总数;“采价品种名称、规格”填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际采价的全部品种名称规格;“其他主要品种名称”填报该定点单位经营的采价以外的其它主要商品名称。
四、调查表三汇总填报2004年1月1日至5月31日监测定点单位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制度名称”填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名称;“监测品种数量”、“报告周期”分别填报按报告制度规定安排的品种个数和报告周期,“实报期数”为今年前5个月累计报告期数。
五、在做好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将第二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领取备案表同时上报。确有困难的,标志牌领取备案表可延后一个月上报。
六、调查结果于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邮递方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办公室,同时采用网络或传真形式上报。调查表已传至各价格监测机构CGmail邮箱,供下载印发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填报工作。
联系人:李继美陈元浩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3号楼
邮编:100837
联系电话:68033347(兼传真)
68033345/46-815
CGmail邮箱:办公室B12
附件:
一、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经营情况调查汇总表
三、各省(区、市)2004年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点单位采报价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