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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4]93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工商查阅企业登记收取查询费标准的请示》(黄价经服[2004]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费》属于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之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费,各地物价部门也不得将其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相关费用。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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