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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25 生效日期: 1990-10-2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
  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组建编制组;
  2.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
  2.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征求意见。
  六、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容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七、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八、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九、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十、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概况;
  2.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一、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二、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三、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四、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五、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六、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二: 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
  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写。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号。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三: 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图1~2。
  附图1 封面格式(图中尺寸单位:mm)
  附图2 扉页格式(图中尺寸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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