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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8 生效日期: 1991-08-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0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定1991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第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担保。

  第三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家投资债券公开向社会发行,自愿认购。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偿还期为三年,年利率为10%,自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家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家投资债券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债券可以转让、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从9月份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

  第九条 对伪造国家投资债券或者破坏国家投资债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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