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海淀区计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 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8月25日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石油公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
1.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中准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中准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品名 单位 批发中准价格(配送制) 批发中准价格 (非配送制) 零售中准价格 公升零售中准价格 调前 调后
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026 3.983 4.260 2.99 3.17
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268 4.222 4.516 3.20 3.39
95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388 4.341 4.643 3.24 3.43
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509 4.462 4.771 3.15 3.61
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19
0号柴油 公斤 3.567 3.530 3.775 3.04 3.23
-10号柴油 公斤 3.782 3.742 4.002 3.00 3.45
-20号柴油 公斤 3.960 3.918 4.190 3.39 3.60
-35号柴油 公斤 4.102 4.059 4.341 3.56 3.78
注:
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公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以上价格为中准价格,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8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640元调整为28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50元调整为283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30元。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同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铁路专项用柴油供应价格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01号)中有关规定,继续对铁路专项用柴油价格实行优惠。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000元调整为3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12月6日起执行。
七、鉴于此次调价方案出台时间紧迫,为确保调价方案按时执行,各省(区、市)物价部门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迅速贯彻实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省石油公司接到调价通知后,即可部署执行,同时向同级物价部门报告。
八、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后,省级物价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九、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协调好内部产销运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证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成品油生产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防止相关产品价格的不正常攀升,维护市场稳定。
十一、各省(区、市)物价部门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组织调价方案实施工作过程中,要严肃保密纪律,对泄露调价消息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二、各省(区、市)物价部门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两天内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告我委。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