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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1 生效日期: 2004-08-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4]35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这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的一次全面、彻底的收费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依法行政、依法收费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收费管理,整顿收费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清理力量,精心组织,确保我省收费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收费清理工作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收费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费清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清理的依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进行清理,对本部门的所有收费项目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并附说明相关理由(对列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的项目可不再说明理由),同时如实填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其中2003年收费金额为本部门、本系统该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于9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越权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清理,并如实填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其中2003年收费金额为本地区范围内该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于9月30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依据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进一步的清理审核,并就取消、保留项目及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形成初步清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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