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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府办《关于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78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我市共清理在建、拟建项目723项,总投资302亿元,其中在建项目522项,总投资233亿元;拟建项目201项,总投资69亿元。经市审核并报省确定,我市符合要求项目683项,不符合要求项目40项,其中:作“停止建设”处理项目3项,分别是“东莞大朗国际毛纺品商贸中心”(镇自报)、“茶山裕扬纸箱厂厂房”(镇自报)和“东莞大京九会展中心”(省确定);作“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处理项目37项(详见附表)。 
  二、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意见 
  (一)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好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市属项目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整改,镇区属项目由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处置整改。 
  (二)对作“停止建设”和“取消立项”处理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有关前期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手续。 
  (三)对作“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处理的项目,暂时停止建设,并重新论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土、环保等报批手续。对确实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尽快作出“停止建设”或“取消立项”的处理决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并积极配合项目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处理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局)。 
  附件:《全市不符合要求项目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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