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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租赁全时公务车辆及核发中央部会一级主管人员交通费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12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1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租赁全时公务车辆因多不符经济效益,故「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租赁公务车辆应行注意事项」第五点、第十点有关租赁全时车辆之规定,修正删除,即日起不得新租全时公务车辆。至于各机关公务车辆之使用需求,可改以租赁每日部分工时、每月特定日数、每月不特定日期、时间或随叫随到等方式之车辆处理。

二、各机关为接送主管人员上下班而租赁车辆者,既与租车注意事项规定不符,应立即停租。其余目前仍在租约期间内之全时公务车辆,应就有无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确实检讨是否提前解约,另各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行续租。

三、公务车辆陆续报废后,位处偏远地区机关如无法临时性租车,或业务性质特殊机关采临时性租车方式无法满足业务所需,得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项目报行政院核处。

四、因停租全时公务车辆产生之闲置驾驶人力,依行政院所属机关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规定办理。

五、中央部会一级主管(含总统府、国民大会及五院,以下同)目前搭乘非租赁之公务车辆上下班者,得依现行方式处理,惟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务车辆接送上下班。

六、原有派车接送上下班之中央部会一级主管,因公务车辆停租或报废而未能搭乘者,在96年底公务车辆全面届使用年限前,得按月在5千元上限范围内核实报支出租车资,自97年度起依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标准核发。

七、目前如有自订一级主管上下班交通费核发规范之中央部会,仍应在每月5千元上限范围内核实报支出租车资,自97年度起则改依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标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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