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12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1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租赁全时公务车辆因多不符经济效益,故「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租赁公务车辆应行注意事项」第五点、第十点有关租赁全时车辆之规定,修正删除,即日起不得新租全时公务车辆。至于各机关公务车辆之使用需求,可改以租赁每日部分工时、每月特定日数、每月不特定日期、时间或随叫随到等方式之车辆处理。
二、各机关为接送主管人员上下班而租赁车辆者,既与租车注意事项规定不符,应立即停租。其余目前仍在租约期间内之全时公务车辆,应就有无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确实检讨是否提前解约,另各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行续租。
三、公务车辆陆续报废后,位处偏远地区机关如无法临时性租车,或业务性质特殊机关采临时性租车方式无法满足业务所需,得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项目报行政院核处。
四、因停租全时公务车辆产生之闲置驾驶人力,依行政院所属机关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规定办理。
五、中央部会一级主管(含总统府、国民大会及五院,以下同)目前搭乘非租赁之公务车辆上下班者,得依现行方式处理,惟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务车辆接送上下班。
六、原有派车接送上下班之中央部会一级主管,因公务车辆停租或报废而未能搭乘者,在96年底公务车辆全面届使用年限前,得按月在5千元上限范围内核实报支出租车资,自97年度起依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标准核发。
七、目前如有自订一级主管上下班交通费核发规范之中央部会,仍应在每月5千元上限范围内核实报支出租车资,自97年度起则改依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标准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