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 1996-04-16
发布部门: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进一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经国务院批准,“九五”期间国家继续安排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此项贷款“九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计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信贷计划,财政部门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条 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六部委行《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强对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选择方向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择优扶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加工深度及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重点选择下列项目:
  1、出口潜力大、创汇多、经济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骨干项目。
  2、推动农业产业化,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带动创汇农业发展的项目。
  3、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出口创汇效益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中西部地区的项目。

 

第三章 投标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投标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
  2、有两年以上的出口业绩,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或出口交货额在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在农业银行开户的企业。

  第六条 “贸工农”联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企业、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列入全国大中型企业及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序列的出口企业优先考虑。

  第七条 投标项目的总投资(含固定资产、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中,地方自筹资金不得低于50%,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25%。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用于土建的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第八条 投标项目由当地农业银行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投标项目在银行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建成。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品原则上应保证80%以上供出口。

  第十条 中标项目须在三年内还清贷款。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正式行文上报。上报时,将排出先后顺序的项目汇总表及投标书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农业银行。
  与外贸总公司联营企业的项目由各地另行填写汇总表及投标书,随当地项目同时上报。外贸总公司将本公司排出先后顺序的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农业银行。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共同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中标项目的贷款计划和资金由农业银行下达。中央财政贴息息金由财政部下达。

 

第五章 项目的贴息
  第十三条 在贷款的第一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4.32%的年利率贴补利息,其余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在得到银行的贷款通知后,凭银行贷款通知书尽快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息金。

 

第六章 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九五”期间,各省、区、市乡镇企业局对中标项目要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中标后,在项目单位得到贴息贷款后的第一年、第二年两次填写实施情况表由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后期的管理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贸工农”办公室成员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 “贸工农”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准备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对中标项目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按要求上报各项材料的省、区、市,将视情况在一年或数年内不安排新项目。

 

第七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1996年各地投标项目汇总表及投标书于1996年5月底前上报,过期不予考虑。1997年以后各年项目均于前一年11月底前上报。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九五”乡镇出口企业技改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