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4]0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医保办,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等)的诊疗费和挂号费予以合并并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含挂号费,下同)
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次7元,医保就诊者自负1元,6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二级医院由现行的8.5元调整为10元,医保就诊者自负3元,7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三级医院由现行的10.5元调整为14元,医保就诊者自负6元,8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
对自愿接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就诊、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医保就诊者实行优惠。此类就诊者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诊疗费自负的卫元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调整急诊诊疗费
二、三级医院急诊诊疗费与同级医院的门诊诊疗费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医保也按同级医院门诊诊疗费的支付办法支付。
三、调整专家门诊诊疗费
调整专家门诊收费标准,取消“著名专家”收费项目。三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现行的每人次13元提高到20元,副主任医师从11元提高到17元;二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12元提高到17元,副主任医师从10元提高到14元。医保仍按现行办法支付。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计算机程序修改、费用结算等各方面的相关准备工作,并耐心对就诊者和家属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表:《调整后的诊疗费一览表》(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调整后的诊疗费一览表
单位:元/人次
项目
类别
调整后
收费标准
医保支付
计算标准
普通门诊诊疗费
一级医院
7
6
二级医院
10
7
三级医院
14
8
急诊诊疗费
二级医院
10
7
三级医院
14
8
专家门诊诊疗费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4
7
二级医院主任
医师
17
7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7
8
三级医院主任
医师
2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