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综[2004]1048号
各省、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尚未推开地区需要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的,其收费减免政策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安系统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皖价费字[1995]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 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1996]57号)、省物价局、公安厅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7]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8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现就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三、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尚未推开地区需要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的,其收费减免政 策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上述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五、本通知自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