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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34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政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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