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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开展野炊课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4]424号
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 
  你校关于“野炊课食品材料费”收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关于我市中小学生开展校外素质教育有关收费的批复》(穗价函〔2004〕162号)中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教育实践基地期间饭堂就餐的收费标准。你校组织学生开展野炊劳动技术课程,除食品材料外,炉具、炊具及燃料等费用应由教育经费支付。食品材料可由校方代购,实际支出按照不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在收费一周前公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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