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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4]422号
越秀区红十字会医院: 
  你院《关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32号),鉴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治疗收费标准已经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通过。经研究,同意你院参照我局穗价函〔2004〕39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每次(20分钟)治疗收费30元。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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