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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我国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实行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生产,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改组假肢工业,是实现我国假肢工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当前,应当重新实施中断十多年的发展假肢生产计划,全面安排假肢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把我国假肢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确定假肢标准件的种类和生产分工
(一)上肢假肢部分:
第一,手壳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腕关节、手套、 前臂肘铰链、上臂肘铰链),由辽宁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 骨架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手套、肘铰链),由上海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三,塑料臂筒(包括前臂臂筒、上臂臂筒),由辽宁、上海、北京、陕西四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二)下肢假肢部分:
第一,木芯胶脚,由青岛、山东两厂合制,山东厂组装成部件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铝踝,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也可按照有关厂的订贷要求,将铝踝、胶脚组装成部件供应。
第三,小腿膝铰链(用于铝腿、 木腿和皮腿)和皮大腿膝铰链,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第四,大腿膝关节(包括铝膝和铝、塑料组合膝),由山东、湖北两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第五,髋关节、 膝关节离断残端承重架、悉姆氏承重架,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第六,假腿尼龙滑车和吊带螺丝,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三)矫形辅助器部分:
第一,脊柱矫形辅助器(包括铝合金条、胸铰链、背铰链、胸骨垫板、耻骨垫板),由陕西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四川厂加工铝合金条,也同时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下肢 矫形辅助器,由山东厂生产, 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尼龙平足垫,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四)假肢橡胶配件,继续由青岛厂按现有品种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以上各种假肢现产品的零部件,均为部定标准件,由上述各厂按规定的标准分工生产,供应全国各厂装配;凡由两个以上厂生产的标准件,所需各厂可择优选购。没有分工承制标准件的各厂,均不生产同类零部件;
假使有的厂制作的零部件,达到标准件的质量又成本较低,经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二、推荐产品及零部件
(一)推广产品:
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是小腿假肢的换代产品,已由北京厂研制成功,并经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试制、试用,证明效果良好,由全国各厂安排生产。
第二,充气颈托,由上海厂配套生产(其中充气胶袋,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二)试用产品和零部件:
第一,塑料大、小腿,基本可用,但还需经一个时期的实际检验才能定型。由北京、辽宁、湖北三厂继续试产、试用,研究改进;其他厂也可分别向上述三厂订货试用。
第二,尼龙踝,由湖北、北京、辽宁三厂生产,除在本厂装配外,也可供应所需厂配用。
第三,铝腿筒(包括大、小腿腿筒),由陕西、上海、四川三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第四,塑料芯胶脚,由湖北厂继续试制,改进质量,在本厂和部分厂试用。
第五,补高球鞋,由青岛厂试产,按各厂需要供应;补高布鞋,由各厂自制。
(三)经统一设计后再予安排生产的产品和部件:
第一,残废三轮车,由天津、河北两厂牵头,天津、河北、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江苏、河南、广东、浙江、吉林、江西、安徽十三厂联合设计,提出几个不同型号的设计方案,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第二,全胶脚,经山东、四川、青岛三厂设计,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四)假肢专用工具和设备:
第一,病理鞋木楦,由江苏厂设计和联系加工,供应全国各厂。
第二,膑韧带承重小腿装配调整定位器,由四川厂试产,供应全国各厂试用。
(五)其他产品:湖北、四川两厂制作的可调胃托,北京厂的假手指,天津厂的假眼,以及其他厂制作的肾托、颈托、疝气带、腰围、假耳、木拐仗等,不作统一安排,仍由有关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三、做好专业化生产的各项准备
(一)编制技术文件。部定标准件,由分工承制厂拟定下列技术文件:
第一,产品设计技术任务书;
第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
第三,技术图纸,包括零件加工图,部件装配图和产品总装图;
第四,装配工艺,包括产品、部件的装配工艺和零件的加工工艺;
第五,检验方法,包括产品及零部件技术质量检验的方法等;
第六,易损零件表;
第七,产品使用功能训练要求。上述技术文件,须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印发各厂执行。部定标准件将随着假肢技术的发展,今后每隔三、五年复审一次,对现行标准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二)统一标准规格。要求:
第一,牵引机械假手,辽宁、上海两厂的两个系列,要各自提供大、中、小三个号;
第二,塑料臂筒和手头结合处,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
第三,铝踝,上缘适当加高,并增加一个小号;
第四,脊柱矫形辅助器铝合金条,增加一个小号;
第五,尼龙平足垫,增加系列号;第六,假腿膝铰链、铝腿筒口形、尼龙踝、塑料芯胶脚,均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标准件承制厂应按上述要求,于明年二月底前做好生产准备,并于今年十一月份报送标准件样品和成本、计划售价的资料。
(三)开办训练班。
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工艺训练班,由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负责,今年十一月份在北京举办;
第二,下肢假肢训练班,由山东、北京两厂负责,明年一月份在济南举办;
第三,上肢假肢训练班,由辽宁、上海两厂负责,明年第一季度在沈阳举办;
第四,矫形辅助器训练班,由上海、北京、陕西三厂负责,明年第二季度在上海举办;
第五,病理鞋训练班,由江苏厂负责,明年下半年在南京举办。上述训练班,由分工各厂编制教学计划、专门小组编写教材,按照理论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经过考试发给结业证书。每厂选派一至二名有假肢生产实际经验的工人,参加每个训练班学习。训练班经费,包括教员旅差费、补贴费、教材印刷费和训练班办公费、实验费,由有关厂编制预算,报部主管单位审核拨款。
(四)搞好产供销。
第一,标准件承制厂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按低利率的要求提出标准件的价格,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执行。
第二,明年三、四月份召开定货会议,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标准件承制厂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货任务,全力为各厂的装配提供方便;不合格的标准件不能出厂,并要保退保换。
第四,制作标准件所需的原材料,一般都应列入当地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五,从明年第三季度开始,全国各厂均用部定标准件装配假肢产品。
四、努力提高假肢生产水平
(一)充实假肢生产主要环节的人力。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的产品,需要因人因残因病制宜。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以后,大部分厂减轻了制作标准零部件的任务,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厂内人力,充实到生产假肢的重要环节上去。如测量和因人设计产品,装配,试样、修改,产品检验,使用者的功能训练,重点走访、总结经验,以及科学研究。各厂要努力缩短生产周期,一般产品要争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交货。
(二)做好非标准化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这次安排专业生产的标准件,只是假肢现产品零部件中的一部分。有些非标准化的产品和零部件,如膑韧带承重小腿,掌骨截肢假手,足部截肢假腿,病理鞋,大腿接受腔,以及特殊要求的矫形辅助器,等等,还需各厂自制。
(三)试制普及型产品。据典型调查,目前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厂都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假肢产品,以适应他们的经济负担能力,特别是使农业战线的残缺者能够安装假肢。各厂试制的普及型产品,应报部(标明产品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备案,部主管单位将择优推广。有条件的厂应开展下乡装配、修理假肢的业务,减轻农村肢体残缺病人的旅费负担;下乡的工时损失补助费和旅差费,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普及型产品还可减价出售,政策性亏损部分,由社会救济福利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假肢装配站。各省、 市、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县作减价出售的试点,以取得经验, 逐步推开。
(四)有步骤地开展康复工作。假肢学、矫形器学是康复医学的一部分。
假肢生产与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因人而异的设计和功能训练,都要在医学的指导下进行。各厂应加强假肢医务工作,有条件的厂可以开设门诊,也可与医院骨科合开门诊。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四川、湖北、陕西等厂,要开展康复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开。
197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