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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8-05-10 生效日期: 1978-05-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民字第005号
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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