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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2500-2690MHz频率集中统一管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2500-2690MHz频段划分了固定、卫星固定、射电天文、无线电定位、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和卫星广播等业务。目前,我国已将2535-2599MHz频段用于有线电视节目多路微波分配系统(以下简称MCTS)。随着无线电新业务和新技术的发展,一些科研和生产单位开始在2500-2690MHz频段研发新的无线电通信产品,并拟进行推广使用。
  为了保证2500-2690MHz频段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我国合理使用、有序发展,避免不同无线电业务间产生有害干扰,需要加强2500-2690MHz频段集中统一规划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涉及2500-2690MHz频段的频率规划、分配和指配,除MCTS外,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集中统一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审批。

  二、对于MCTS,原则上有线电视网络应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确需使用MCTS的,应限用于农村地区的覆盖。未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MCTS不得使用2535-2599MHz频段以外的频率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传输,该频段的MCTS不得用于无线接入通信系统。

  三、除MCTS外,各运营、研发和生产企业等单位未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而使用2500-2690MHz频段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均属于违规使用频率,应立即停止发射试验。

  四、以外销为目的进行研发、生产的企业,因研发需要而在研发地点确需临时使用2500-2690MHz频段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相关企业频率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监测,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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