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4]49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市养老院公寓楼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津民函[2004]50号)。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新公寓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养老院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市养老院新公寓楼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床位 费 房 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标准间
(两个床位)
阴面
20
阳面
22
阳面(带阳台)
24
一室一厅一卫
(两个床位)
阴面
34
阳面
36
两室一厅两卫
(四个床位)
32
特护间
(六个床位)
阴面
15
阳面
17
护
理
费
护理类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特级护理
16
一级护理
12
二级护理
8
三级护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