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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养老院新公寓楼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4]49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市养老院公寓楼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津民函[2004]50号)。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新公寓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养老院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市养老院新公寓楼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床位 费 房 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标准间 
  (两个床位) 
  阴面 
  20 
  阳面 
  22 
  阳面(带阳台) 
  24 
  一室一厅一卫 
  (两个床位) 
  阴面 
  34 
  阳面 
  36 
  两室一厅两卫 
  (四个床位) 
  32 
  特护间 
  (六个床位) 
  阴面 
  15 
  阳面 
  17 
  护 
  理 
  费 
  护理类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特级护理 
  16 
  一级护理 
  12 
  二级护理 
  8 
  三级护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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