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85年9月20日民政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民政工业的发展,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企业努力生产质量好、成本低、消耗少、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产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质产;品。
第三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科学化、经常化。
二、评选范围
第四条 根据优质产品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主管司 (局)制定行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的分类清单,通告各有关单位和企业。部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按计划每年组织进行评选。
第五条 负责民政部归口产品及社会福利工厂生产:的产品。民政企业生产的产品,要参加全国、大区、省、市、自治区归口行业评比,并取得优异成绩,再参加部优产品评比。具备部优、省优后,从中择优申请国优。
第六条 没有产品质量分等规定的产品,淘汰产品,由国外、港澳供应另件组装产品,一般零、部件等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凡是列入评优产品分类清单中的个别重要基础件,可以参加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产品。
三、优质产品的条件
第八条 部级优质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产品。
(二)获得采用国家、部颁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书。
(四)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
(五)指定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由其出具检测和对比数据。
(六)已定型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上升。
(七)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八)新产品、换代产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合作生产的产品,经鉴定定型,正式投产后,必须经一年以上的运行或实际使用的考验,证明确属先进的产品。
(九)在申请评优的一年时间内,质量有明显波动或重大人身、质量事故的企业不能参加评优。
(十)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计量局近期颁发的计量工作规定的要求。
(十一)具备上述条件后,优先评下列产品:
1、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2、受广大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3、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品;
4、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经济效益高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国家级优质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必须是部级优质产品和省、市、自治区级优质产品。
(二)产品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要求。国优产品必须是质量水平高,代表行业产品技术发展方向,在国民生活中有重要意义的产品。
(三)产品必须经国家或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由其出具检测和对比数据,证明产品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近三至五年的先进水平。
(四)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五)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四、申请程序和要求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部优质和国家优质产品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推荐。申请国优由民政部申报推荐。具体程序见附件。
第十一条 产品的抽样和检测产品抽样由省市主管部门指定的或行业归口研究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抽样的产品尽量要求到用户中抽取当年的产品,如做不到时,可以到生产厂突击抽样,保证抽样的随机性。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报告和评选意见,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的推荐意见等都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书面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手续不全的,不予评选。
第十三条 各级检测机构要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试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五、奖 励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和国家优质产品证书。荣获部质量奖的产品,由部发给部优质产品证书。企业可在该产品上标上优质产品标志。获奖产品登报公布。给企业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创优有贡献的人员应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六、复 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被评为国优和部优产品的企业,每季度对优质产品进行检测,每年将检查结果汇报主管司(局)。
第十六条 各主管司(局)对国优、部优产品,要有计划地组织复查。复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评委会,经审核后通知企业禁止使用部优质产品标志,属国优产品报国家经委处理。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经复查,符合条件者,经部审查同意,可继续使用优质产品标志,仍达不到条件的产品,撤销其部优质产品称号,不再享受优质优价并退回部优质产品证书。属国优产品由部报国家经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优质产品标志的使用,由企业检验利·负责进行监督,其中达不到优质产品条件的产品,不得使用优质产品标志,也不享受优质优价待遇,有违犯者要撤销该产品的优质产品称号,同时企业必须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纪 律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组织和检测机构,要顾全局、高标准、严要求,秉公办事,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杜绝一切不正之风。违犯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检测机构等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检测资格。对企业则停止或撤销申报资格一至三年,对各级评审组织给予行业通报批评。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试验等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评委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经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经委颁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