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部规【2005】640号
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2月12日发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设立了过渡期,期限暂定为1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现过渡期即将结束,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要求,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磋商,并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延长1年,即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具体事宜仍然按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过渡期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