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认真遵照执行。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5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559号)执行;铁路和民航运输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交通、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协调,切实做好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运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铁路法》规定,国铁旅客票价由国务院审批。现行国铁《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是经听证会公开论证和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由铁道部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国铁的春运票价浮动措施,或调整浮动时间、范围、幅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铁路、公路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浮动措施。但措施出台时应注意:
(1)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各项法定程序;
(2)严格控制:价格浮动的幅度、时间和范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加强对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