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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3 生效日期: 1987-06-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简称奖券),筹集资金,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条 奖券的发行工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

  第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发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奖券发行的年度计划和奖券发行办法;监制奖券;规划全国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募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地方募委会的任务是:制定本地发行奖券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发行、销售和开奖、兑奖工作;各项统计、财务会计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代销奖券的单位可以是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是银行、邮政、商业、服务系统及其它国营、集体的企、事业的单位。

  第六条 奖券的发行对象是我国城乡人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第七条 购买奖券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不摊派、不准用公款购买。

  第八条 奖券面额为人民币一元,奖金返还率为发行总额的35%,中奖面为10%左右,奖金最高额为一万元。

  第九条 开奖前,应将未销出的奖券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款、券相符,并将未销出的奖券公布、加封。

  第十条 开奖应采取当地群众信任的方式公开进行,开奖时应有执行、监督人员参加,并办理公证手续,进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兑奖
  (一)小额奖金的中奖者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二)一、二等奖的中奖者,应持身份证明到当地募委会验证、验券,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三)开奖后,三个月内不领取奖金者,即视为捐献,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奖券不挂失、不贴现、不能用作抵押,也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募委会应在每期开奖后一个月内,将各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并将应上缴给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奖金同时汇出。

  第十四条 发行奖券奖金总额的分配原则
  (一)总额的35%的奖金奖给中奖者。
  (二)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印刷费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费1%,地方募委会的发行费、代销费及银行手续费为10%。
  (三)除去应付的奖金和发行费用外的净收人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与发售地区募委会按三七分成。

  第十五条 发行、销售奖券的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地方募委会应分别定期向社会公布奖券发行和募集奖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奖券的发行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发行过程中如有舞弊、伪造、涂改奖券者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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