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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37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交通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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