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37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交通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