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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 调整前资费标准 │   调整后资费标准   │
│    │              ├─────┬───┼───────┬────┤
│    │              │ 本埠(县) │ 外埠 │ 本埠(县)   │ 外埠 │
├────┼──────────────┼─────┼───┼───────┼────┤
│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 │  0.60  │ 0.80 │   0.80   │ 1.20 │
│    │   0克按20克计算)     │     │   │       │    │
│    ├──────────────┼─────┼───┼───────┼────┤
│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  1.20  │ 2.00 │   1.20   │ 2.00 │
│    │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     │   │       │    │
├────┼──────────────┼─────┴───┼───────┴────┤
│ 明信片 │      每件      │    0.60    │     0.80     │
├────┴──────────────┴─────────┴────────────┤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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