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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1-22 生效日期: 1980-11-22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发布文号:

注:*此件是给四川云南陕西山西北京辽宁省(市)地质局、劳动局的复函。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调整毗邻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地区分类所增加的费用,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附表:四川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8
8
8
8
8
8
8
6
6
2
6
云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7
6
6
6
6
6
6
6
7
7
7
7
7
7
7
7
7
7
7
注:此外,海拔在3500米至4500米的地区,野外津贴地区由七类调为三类;海拔在4500米以上地区,津贴地区由七类调为二类。
陕西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山西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7
7
7
7
7
7
辽宁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地区分类
调整类别
北京市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区分类
调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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